親愛的機車排氣檢驗站客戶請注意:
環境部於108/07/03公布實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全文如下:
第十四條:
1.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之查核。
2.機車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進行氣體比對,查核結果連續不合格二次以上或經主管機關統計日常氣體比對結果每季不合格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機車排氣檢驗站將排氣分析儀送至排氣分析儀測試單位進行檢驗,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3.前項檢驗結果不合格,該排氣分析儀應於維修完成後再行送至排氣分析儀測試單位進行複驗,直至改善為止,否則不得使用。機車排氣檢驗站應負擔排氣分析儀檢驗相關費用。
因此比對的正確性非常重要,請各定檢站客戶在使用BE-1000/BE-1100進行校正及比對時,確實依照BE-1000/BE-1100操作手冊的要求,在輸入氣體程序(60秒)及校正程序(10秒)的時間內,不可關閉標準氣體,這樣才能保證您的機台校正的數值是正確的,如果校正程序步驟不正確,會嚴重影響到後續的比對結果。
同樣地,在每日進行氣體比對時,也請依照檢驗軟體之指示,比對期間的30秒,必須確實,未完成比對前,請勿提前關閉標準氣體,以免造成氣體比對不合格。
貝爾特科技有限公司 敬上